司法機關應從嚴把握刑事和解 避免“以錢買刑”
作者:鄭赫南 新聞來源:正義網
正義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鄭赫南)今天下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在回答本網記者提問時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設置特定范圍公訴案件和解程序是審慎的,司法機關應從嚴把握。
“請問草案中設置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同時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這樣規定是基于怎樣的考慮?”記者問。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有和解規定,但對公訴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郎勝表示,公訴案件主要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追訴。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很多情況下,一些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通過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取得的社會效果比判處刑罰更好,“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反復研究,這次修正案(草案)就把自訴案件和解的程序制度引入公訴案件中來了。”
郎勝坦承,這是新設立的制度,還需要審慎把握。“范圍要嚴格限制。”他表示,該程序只適用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權利”,不適用于其他直接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此類案件犯罪情節相對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些嚴重犯罪如殺人、重傷害等,即便是民間糾紛引起的,也不能適用。
“還適用于一些由于主觀過失引起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種例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便是過失引起也不能和解,這反映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嚴的要求。”郎勝表示,在民間糾紛這樣一個范疇內,在過失行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被告人真誠的悔過,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這一程序,“得到從寬處理,但并不是不處理。”
郎勝還表示,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輕微的案件出現新的不公平,如有的人可能“以錢買刑”(雖然犯了罪,但是趕快賠償),司法機關必須從嚴把握該程序的適用。“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被害人對他確實諒解了;遭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及時修復。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寬處理。”郎勝最后重申,“從寬處理并不是不追究,只是從輕、減輕處理。”
此外,對于草案中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是否矛盾,郎勝表示,依據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要落實刑法這一規定。“這是從兩個角度來規定的,并不矛盾。”
責任編輯: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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